关于转发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13〕1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学位论文是反映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推进建立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各学位授予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学习和研究贯彻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科学道德和学风宣讲教育等工作,认真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对各级各类学位申请人员(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生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在录取、撰写学位论文前等时间节点组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集中宣讲和指导教育,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所有学位申请人员和指导教师、以及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做到人手一册,让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所包括的情形和处理的办法,了解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学位授予单位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学位申请者增强欧洲杯自律意识,恪守欧洲杯道德和欧洲杯规范,自觉遵守学位论文撰写的各项规定。
二、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责任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教育部第34号令的规定要求,以及我省发布的《江苏省研究生基本欧洲杯规范》(苏教研〔2012〕1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要尽快制订本单位对学位论文的审查办法、论文作假的认定细则和认定程序,以及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细则,明确对有作假嫌疑学位论文进行调查认定的机构和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机构,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相关管理责任,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落到实处。要严把论文审查关,不断推进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欧洲杯诚信建设,落实指导教师、欧洲杯下单平台(系)和研究生培养、本科生培养部门的审查责任和考核要求,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担任校、院(系)领导职务、教学科研与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的审查,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大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对于抽查评判有不合格等级的论文,各学位授予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
三、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论文作假行为
各学位授予单位对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对于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要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时加以严肃处理。对涉及到外单位的当事人,要通报对方单位,由对方单位按规定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将加大对其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关措施予以惩罚性处理。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